申請房地產登記,權利人應按下列規定交納登記費:
(一)初始登記的,按登記價值千分之一交納。但登記價值超過三千萬元的,超過部分按萬分之五交納;
(二)轉移登記的,按登記價值的千分之一交納。但登記價值超過一千萬元的,超過部分按萬分之五交納;
(三)抵押登記的,按抵押價值的萬分之一交納。但每項 更 低不于一百元;
(四)變更登記及其他登記的,每項交納二十元。